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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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一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
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因受贿罪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方律师表示将考虑提出上诉。
据法庭认定,1999年至2006年期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情妇王建瑞(另案处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
法庭认定刘志华犯了10项受贿事实。然而,辩护律师莫少平对判决提出异议,他认为检方指控和法庭认定的受贿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部分指控与基本事实不符,法律适用也存在问题。
莫少平举例指出,检方以刘志华伙同王建瑞索要北京鹏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400万元注册资本金为受贿罪,但这笔资金是这家公司的正常投资,不可能被作为回扣交给个人。他还表示,刘志华在任职期间口碑一直不坏,只有一名女友,传闻他拥有众多情妇纯属谣言。
莫少平律师表示,目前关押在秦城监狱的刘志华已经与助理律师见面,尚未决定是否上诉。但根据目前的状况,预计刘志华很可能会提出上诉。